案情简介:
申请人——北京和合南锣咖啡文化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申请人”)申请注册在第30类商品上的第16571754号“”商标(以下简称“申请商标”),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,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,申请人对此不服,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。
案例分析:
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,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,并结合申请商标自身的显著性,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:
一、申请商标用在“咖啡”以外的“冰茶,茶,糖,甜食(糖果),蛋糕,谷类制品,冰淇淋”商品上,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,未违反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7)项的规定。
二、申请商标与第614563号商标(以下简称“引证商标一”)、第1722891号商标(以下简称“引证商标二”)、第1722891号商标(以下简称“引证商标三”)、第3090160号商标(以下简称“引证商标四”)、第G1025692号商标(以下简称“引证商标五”)图形构图、设计及外观,构成要素、整体外观、显著部分、呼叫、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,不构成近似商标。
三、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,经过申请人成立的个体企业长期使用、宣传推广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、美誉度,具备了商标所应有的区分性,不会造成混淆误认,应予以初步审定并核准注册。
复审结果:
在中细软有理有据、专业的分析比对后,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,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、予以公告的裁定,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。
申请商标同各引证商标的对比图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