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简介:
申请人——上海温和蒸发器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申请人”)申请注册在第11类商品上的第17953074号“”商标(以下简称“申请商标”),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,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,申请人对此不服,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。
案例分析:
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,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,并结合申请商标自身的显著性,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:
一、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来,经过实际使用和广泛宣传,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与认可,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,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,具备商标所应有的可区分性,不会造成混淆误认,应当予以初审公告并核准注册。
二、申请商标同第9447773号商标(以下简称“引证商标一”)、第8531077号商标(以下简称“引证商标二”)在构成要素、语种、整体外观及读音、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,相关公众以一般的注意力即可区分,不易产生混淆误认,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,未违反《商标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,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。
复审结果:
在中细软有理有据、专业的分析比对后,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,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、予以公告的裁定,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。
申请商标同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: